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展示 > 客户见证

无资质装置燃气用具还不设售后服务站点企业被罚款十万元

时间: 2024-03-29 来源:客户见证

  5月19日,一张关于未建立售后服务站点、无资质装置燃气焚烧用具的行政处分单被交到了武汉诚德昌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手上,要求其自收到本决议后于15日内承受处分。据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5月19日履行了交纳罚款职责。

  5月10日,有市民向武汉市燃气工作开展中心投诉,其在武汉诚德昌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燃气焚烧用具,但该公司未供给装置服务,置疑该公司出售燃气焚烧用具,但未建立售后服务站点。

  该投诉引起了武汉市燃气工作开展中心的分外的注重,当即安排洪山区城管执法局燃管站、青菱大街综合执法中心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了解状况。经市、区、街燃气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企业未依法在武汉市建立售后服务站点,且违背相关规定的行为超越5个月,该公司担任人现场承认了该违法现实。

  依据《乡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燃气焚烧用具生产单位、出售单位理应当建立或托付建立售后服务站点,装备经查核合格的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东西的人,担任售后装置、维修服务。

  据洪山区城管执法局燃管站工作人员介绍,在武汉市出售燃气焚烧用具的单位,须在武汉市建立或托付建立售后服务站点,装备经查核合格的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东西的人,担任售后装置、维修服务。

  此外,未依法在为武汉市建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未装备经查核合格的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东西的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能够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职责。